為套取公款授意他人向下屬送錢如何定性
從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怡心街道黨工委原書記宋曉東案說起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
制圖:李蕓
2021年1月5日,宋曉東貪污、受賄、行賄案一審開庭。圖為庭審現場(視頻截圖)。(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供圖)
特邀嘉賓
鄧 怡 成都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李曉波 成都市雙流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
樊秀玲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韓莉萍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張 琳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控招投標過程并以虛增項目經費的方式大肆侵吞公共財產終被查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宋曉東作案手法隱蔽,在查辦過程中存在哪些難點?為套取資金,宋曉東安排吳某向負責項目招投標工作的下屬送錢,該行為如何定性?如何看待宋曉東及吳某在一審、二審中對二人受賄金額、貪污金額認定提出的不同意見?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宋曉東,男,中共黨員。曾任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西航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雙流縣彭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雙流區應急辦主任(正處級),雙流區黃水鎮黨委書記,雙流區怡心街道黨工委書記等職。
受賄罪。2010年至2019年期間,宋曉東利用擔任西航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彭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黃水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685萬元人民幣(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10萬美元及4瓶白酒。
其中,2011年至2012年期間,宋曉東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成都某咨詢公司承攬某勞務派遣項目和某商業步行街改造項目,并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楊某所送現金共計80萬元。2016年3月,宋曉東以借款購車名義再次收受楊某15萬元,至案發前仍未歸還。
貪污罪。2017年至2019年,宋曉東伙同其表弟吳某,利用擔任雙流區應急辦主任(主持區應急辦和區公共信息服務中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實施“人聯網環保大數據監測系統”等8個軟件開發項目過程中,通過操控招投標過程,指定中標公司,并暗箱操作以虛增項目經費的方式,套取國家資金共計1034.49萬元。
行賄罪。2018年至2019年,宋曉東為使相關公司順利中標軟件開發項目,并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授意吳某使用套取的國家資金,先后向雙流區應急辦項目具體經辦人員、時任綜合科科長陳某(另案處理)行賄共計50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0年3月6日,成都市雙流區紀委監委對宋曉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日,經成都市監委批準,對宋曉東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4日,經成都市監委批準,對宋曉東延長留置期限。
【黨紀政務處分】2020年9月4日,經雙流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雙流區委批準,決定給予宋曉東開除黨籍處分,由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9月4日,雙流區監委將宋曉東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移送雙流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0年10月20日,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宋曉東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向雙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1年6月3日,雙流區人民法院以宋曉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五百五十萬元。宋曉東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2022年3月3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查辦宋曉東案存在哪些難點,如何有針對性地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李曉波:在查辦宋曉東案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難點。第一,宋曉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調查,與他人提前訂立攻守同盟,導致取證困難。同時,在宋曉東被留置后,吳某又多次與他人串供,并統一口徑。最終,在專案組的教育引導、政策攻心以及確實充分的事實證據面前,相關涉案人員如實交代了問題。
第二,宋曉東違紀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其常以吳某等人為貪腐“代言人”,不直接參與貪污或受賄。在收受某公司賄賂過程中,宋曉東往往要求該公司將錢款直接交給吳某等人,或打入與其毫無關聯的陌生人賬戶中,通過取現、抵扣工程款、個人借貸等方式多次流轉,最終轉回宋曉東手中。對此,專案組以錢款流向為突破口,抽絲剝繭、條分縷析,將宋曉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查透查實。
鄧怡:宋曉東曾在多個鎮(街道)和部門任“一把手”,其違紀違法行為對當地政治生態造成不良影響,引發市紀委監委關注。對此,市紀委監委按照重大違紀違法典型案件以案促改工作要求,及時督促雙流區認真開展“以案三促”工作,從根源上整改問題。
雙流區委區政府組織召開全區警示教育大會,深刻剖析宋曉東案,并部署開展全區集中整改工作。針對該案中暴露出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虛化、違規干預招投標等問題,由雙流區紀委監委牽頭,對全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堅決解決臨時動議、議而不透、議而不決等問題,推動規范決策、科學決策、有效決策。同時,加強對重點領域權力的監督制約,在項目推進領域引進重大項目評估機制,在規劃建設領域實行專人管規劃建設、分管領導協助、“一把手”負責制,增強監督和制度約束效果。
與此同時,成都市紀委監委以宋曉東等案為鑒,將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尤其是對“關鍵少數”的監督列為工作重點。今年以來,市委制定出臺《關于開展政治談話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應及時開展政治談話的六種情形和談話頻次,實現政治談話全覆蓋,進一步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目前各地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已開展政治談話1404次。運用明責、談責、函責、考責等“九責工作法”,壓緊壓實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制定《關于抓早抓小糾治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苗頭性傾向性隱蔽性問題 進一步夯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的工作辦法》,列明7大類136條重點糾治問題的具體表現,壓實黨組織主體責任,著力解決由風及腐、由風變腐、風腐一體問題,推動以上率下,鞏固風清氣正良好政治生態。
2、宋曉東為了使相關公司順利中標軟件開發項目以套取資金,安排吳某將部分套取資金送給具體負責項目招投標工作的下屬,該行為應如何認定?
鄧怡:2017年12月,雙流區應急辦實施“人聯網環保大數據監測系統”項目。時任雙流區應急辦主任宋曉東與吳某共謀,通過操控項目招投標過程,使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標。該公司在收到項目資金85萬元后,按照約定扣除管理費7萬元,將剩余78萬元返給吳某。吳某按照宋曉東要求,將其中1萬元送給應急辦項目具體經辦人員、時任綜合科科長陳某。吳某另外分走3萬元后,剩余74萬元均歸宋曉東所有。此后,宋曉東、吳某以相同手法,在實施“雙流區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采購”等其余7個軟件開發項目過程中多次通過虛增項目經費套取國家資金,并將其中49萬元送給陳某。
對此事實,有同志認為,陳某與宋曉東、吳某構成共同貪污。我們不認同此觀點。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要求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故意、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等基本條件。相關證據證明,宋曉東與吳某在共謀貪污國家資金過程中,宋曉東要求吳某和項目公司負責人不得將在項目招投標前約定價格的事情告訴陳某。陳某作為宋曉東的下屬,主觀上僅是按照宋曉東要求為其操控招投標事項提供便利,并不知曉宋曉東及吳某實施貪污的具體方法、手段,不具備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其亦沒有參與實施貪污犯罪的具體行為,故不能認定陳某為宋曉東和吳某貪污罪的共犯。
韓莉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本案中,宋曉東和吳某為了利用陳某的職務便利,使相關公司中標軟件開發項目并套取國家資金,在事后將部分違法所得送給陳某。雖然宋曉東系陳某上級,但其符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賄罪構成要件,因此構成行賄罪。
此外,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且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宋曉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授意吳某使用套取的國家資金,向陳某行賄共計50萬元,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宋曉東和吳某分別對其受賄金額、貪污金額認定提出不同意見,如何看待這些意見?
韓莉萍:在一審中,宋曉東提出其收受楊某所送的95萬元中,應當扣除其以借款購車名義收受的15萬元。相關證據證實,宋曉東與楊某等人的交往主要建立在其任西航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彭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等職務的基礎上,且宋曉東接受楊某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楊某順利中標某勞務派遣項目、某商業步行街改造等項目,并收受楊某所送現金80萬元,二者形成行受賄合意。此后,宋曉東又以借款購車名義收受楊某15萬元,直至案發,具有歸還能力的宋曉東既沒有歸還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歸還借款的實際行為,其實質是以借為名收受財物,仍系權錢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該15萬元應計入其受賄數額,故對于宋曉東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張琳:在二審中,上訴人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的貪污數額有誤,應當扣除已退還給四川某公司負責人肖某的101萬余元。審理查明,2018年,雙流區應急辦在實施“雙流區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采購”項目過程中,宋曉東通過吳某事先與肖某協商,明確中標后肖某只按照約定價格收取項目費用,項目中標價格與約定價格之間的差額要全數返給吳某。此后,宋曉東等人通過操控項目招投標過程,讓肖某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金額為279.83萬元。在項目資金撥付到位后,肖某按照事先約定,先后轉賬101萬余元給吳某。后肖某因公司資金緊張,要求宋曉東、吳某退回101萬余元,并向派出所報案。宋曉東擔心事情鬧大會敗露其貪污事實,便安排吳某將錢退還肖某。
在該筆事實中,肖某在收到項目資金后,按照事前約定將101萬余元交給宋曉東和吳某,宋曉東、吳某此時就已經擁有對這部分款項的實際控制支配權,構成貪污既遂。后宋曉東、吳某退給肖某101萬余元,系對犯罪所得贓款的處置,該部分金額不應從二人共同貪污的金額中扣除。故本院對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4、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認定宋曉東構成貪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為何不予采納?對宋曉東、吳某進行量刑時有何考量?
樊秀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本案中,宋曉東作為雙流區應急辦主任,承擔著管理負責軟件項目開發的公務職責,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在“人聯網環保大數據監測系統”等8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其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控招投標過程,指定中標公司,并以虛增項目經費的方式套取國家資金,符合貪污罪的客觀要件。其套取的項目經費屬于國有財產,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符合貪污罪的客體要件。相關證人證言證實,8個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均由宋曉東決定,其要求項目公司收回開發成本后,將開發成本與項目中標金額之間的差額返給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符合貪污罪的主觀要件。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綜上,本院認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宋曉東的刑事責任。
張琳:本案中,宋曉東、吳某通過操控招投標過程,指定中標公司,并以虛增項目經費的方式,套取國家資金1034.49萬元。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應當認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宋曉東、吳某共同向他人行賄50萬元,情節嚴重,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宋曉東收受他人賄賂685萬元、美金10萬元、白酒4瓶,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宋曉東辯護人所提宋曉東在貪污、行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在受賄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并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吳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宋曉東、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宋曉東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五百五十萬元;判決吳某犯貪污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百三十萬元。一審判決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因此,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