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支持混改 暗地收受干股
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茆慶國案件
來源:《中央企業靠企吃企案件警示錄》
2019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對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鹽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茆慶國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同時安徽省監委對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08年,涿鹿安某公司實際控制人齊某某意圖同中鹽集團所屬進出口公司合作,利用央企資質牌照開展相關業務。齊某某深知要想推進合作,就必須得到中鹽集團“一把手”茆慶國的支持和幫助,便約其見面并送上30萬元現金以表心意。事后,合作事宜在茆慶國的主導下順利達成,成立了中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鹽能源),齊某某出任總經理,后因與該進出口公司在經營方面產生一些矛盾,短暫終止了合作。2009年,齊某某希望重啟合作,就再次找到茆慶國幫忙,又送上了20萬元現金。2011年,同樣是在茆慶國助推下,雙方簽訂合作協議,齊某某名下的民營企業再次入股中鹽能源,齊某某出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成為這家混改企業的實際掌權人。
同年,齊某某想以中鹽能源名義爭取1億元經營性流動資金來發展加油站項目,但按中鹽集團規定,作為集團三級公司的中鹽能源不能直接分配銀行授信額度,只能通過提高其上級公司進出口公司銀行授信額度來解決。齊某某清楚要想獲得上述資金支持,就必須得到茆慶國的同意。于是,齊某某便想著拉茆慶國人伙,讓其在有關加油站項目中持股,借此達到輸送利益的目的。此想法正中茆慶國下懷,他當即表示愿意合作,但明確表示自己沒錢,只能拿后續的分紅款來填補出資。對此,齊某某也只好答應。同時,茆慶國為了掩飾遮羞,采取慣用手法,以其親屬名義與齊某某簽訂所謂共同投資河北蔚縣某加油站的合作協議,安排親屬到加油站工作,卻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只是為茆慶國算賬管賬,并通過該親屬名下銀行賬戶將分紅款按期足額收入囊中。在茆慶國授意下,中鹽集團通過所屬進出口公司增加銀行授信額度,向中鹽能源拆借資金1億元,并提供了擔保。
2012年,齊某某了解到中鹽系統內部單位每年用煤量達數百萬噸,卻沒有煤炭直供業務,而中鹽能源有煤炭經營許可證,便請茆慶國從中牽線,由中鹽能源去對接中鹽系統內部用煤企業。在茆慶國的直接幫助下,中鹽能源又承攬了中鹽系統內部幾家用煤單位的煤炭直供業務。2013年,中鹽能源為保證原材料穩定供應,需要進口原油,齊某某又請茆慶國出面幫忙協調,獲得了數萬噸原油進口指標。
2014年,作為回報,茆慶國和齊某某如法炮制,又“合作”投資了河北涿鹿某加油站,茆慶國仍持干股,分紅仍是“一家一半”。齊某某心知肚明,對于他和茆慶國的這種所謂“合作”,協議根本就是擺設,這次也讓自己親屬同茆慶國親屬擬了一個協議,字都沒簽,放在那里。其實,當時茆慶國已經退休了,但迫于其影響,加油站干股分紅的利益游戲就一直持續著。2017年,茆慶國的親屬與齊某某產生矛盾,從加油站離開。茆慶國一方面沒有想好合適的人選接替,另一方面感受到反腐敗形勢的巨大壓力,就同齊某某約定,尚未分配的分紅款暫存在加油站,日后只要其提供賬號,齊某某就必須隨時匯人。直至案發,茆慶國通過上述手段,出賣央企資源,為民營企業謀利,本人以干股分紅形式收受齊某某賄賂共計2400余萬元。此外,茆慶國還收受其他單位或人員賄賂共計4800余萬元。
經查,茆慶國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取得、持有、使用高爾夫球卡,索要名酒,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干預職工錄用;違反廉潔紀律,默許、縱容其配偶及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謀取私利;違反群眾紀律,長期低價租占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公有住房;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項目合作、資源開發;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
2019年10月,茆慶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取消退休待遇。2021年1月,茆慶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點評剖析]
茆慶國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搭車”混改、夾帶私貨。表面上看他為混改企業融資屬于正常履職,但背后是其已在融資投向上布好了局,待國資到來之時,毫不留情大吃一口。加強國企混改監督檢查工作是當務之急。
[以案治本]
針對茆慶國案件暴露的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向中鹽集團黨委印發了監察建議書,要求企業黨委切實整治靠企吃企問題,認真組織排查清理,著力解決共性問題和深層次問題,防范重大風險隱患;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對個人決定或擅自改變原決定等違規操作問題嚴肅追責問責。中鹽集團落實監察建議要求,對涉及茆慶國案的相關合資合作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排查,依規依法清理整頓,制定完善企業黨組織與董事會重大決策權責界定清單、有關授權事項清單、合作經營指導意見、合規管理實施細則等。